北京,一名男子在某车行周年庆时买车,抽中了一个”三年免费车险”的大奖。这名男子自然是高兴坏了,心想这下可以省下一大笔钱。可谁成想,才过了一年,他的车因为保险过期被交警扣了。这一下可把这个男子给懵了,赶紧找到车行理论。车行的人却说,因为他没来保养车,所以三年免费车险的奖项就被取消了。这事儿闹得不可开交,最后还是法院来判了这事儿。

北京男子买车抽中“三年免费车险”,一年后因保险过期被交警扣车  第1张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北京的张先生在一家车行买了一辆新车。当时正赶上车行周年庆,搞各种优惠活动。张先生运气不错,买车时抽中了”三年免费车险”的大奖。他当时乐坏了,心想这下不光买到了新车,连车险也免费了,真是一举两得。

车行给张先生上了第一年的保险,并告诉他,剩下两年的保险会在每年到期时自动续保,他不用操心。张先生开开心心地提了车,想着这三年可以省下不少保险费呢。

一年后的一天,张先生开车外出,却被交警拦下,说他的车险已经过期了,让他赶紧去处理。张先生一头雾水,不是说好了三年免费车险吗?怎么才一年就过期了?

张先生赶紧找到车行,质问这是怎么回事。车行的人却告诉他,因为他在这一年里没有按时来店里做保养,所以三年免费车险的优惠就被取消了。这下张先生懵了,买车时可没人跟他说要定期保养啊,再说,保养和保险这俩事儿有什么关系?凭什么不保养就取消保险?

张先生跟车行理论,车行却说,当初签合同时,销售人员就口头告知过他要定期来店保养,而且合同里也写明了,如果客户没按约定保养,车行有权取消优惠。张先生仔细回想,好像销售确实提过这茬,但当时自己高兴坏了也没在意。再看合同,里面还真有这么一条。

张先生觉得车行这么做太不地道了。买个车,保不保养那是他自己的事,车行凭什么用这个理由来取消优惠?再说,这优惠可是他抽奖抽中的,又不是车行白送的,凭什么说取消就取消?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评评理。

北京男子买车抽中“三年免费车险”,一年后因保险过期被交警扣车  第2张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车行的做法对不对呢?法院又会怎么判?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说明,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车行和张先生签订的购车合同里写明了定期保养的要求,以及不保养会导致优惠取消的后果,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张先生有义务按约定保养车辆,如果他没这么做,车行取消优惠也并无不妥。

但问题是,车行在合同里对定期保养的要求是否合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强制消费者定期到店保养,实际上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而且,从购车合同的目的来看,定期保养与三年车险优惠并无直接关联。就算不定期保养,也不应影响消费者享受车险方面的优惠。毕竟,保养是为了延长车辆寿命,而保险是为了转移意外风险,二者并非一个概念。

再有,车行在销售过程中,也未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口头告知不如书面告知更能让消费者明确相关要求。

所以,尽管车行取消优惠的做法有合同依据,但合同中关于强制定期保养的约定,以及取消优惠的理由,都有失公平合理。车行的做法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有乘人之危、霸王条款的嫌疑。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车行的做法不妥,应恢复张先生的三年免费车险优惠。

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警示: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条款内容,不要被商家的花言巧语所迷惑;同时,商家也要以诚信为本,不能设置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更不能用一些借口来克扣消费者的权益。只有双方都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约行事,才能构建和谐的消费关系。

行文至此,我想对广大车主朋友们说:买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对优惠项目的条件要弄明白,免得吃哑巴亏。同时,我也呼吁商家要以诚信为本,用真心实意的优惠来回馈消费者,而不是玩弄这些小伎俩。你们怎么看这件事儿?有什么看法和建议,欢迎留言讨论。

文章声明:本故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目的在以案释法,如法律引用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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