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情形,对此关键在于买受人的态度及买受人是否愿意接受多交的标的物。买受人既可以接收多交的标的物,也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标的物。选择权在于买受人。

「今日学法」对第六百二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解读  第1张

·一、买受人选择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对多交的标的物应当按照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的价格计算并支付价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

·二、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将多交标的物取回,取回标的物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应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标的物的孳息是指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收益,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标的物与合同订立前后所生孳息的归属及利益承受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密切相关。二者遵循同一原则,即权利归实所有,利益和风险就归谁享有或者负担。

「今日学法」对第六百二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解读  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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